高苑民,負鹽於博興。夜為二人所獲。意為土商之邏卒也,捨鹽《聊齋誌異》王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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聊齋誌異 - 王十

聊齋誌異

王十

高苑民,負鹽於博興。

夜為二人所獲。

意為土商之邏卒也,捨鹽欲遁;足苦不前,遂被縛。

哀之。

二人曰:「我非鹽肆中人,乃鬼卒也。」

十懼,乞一至家,別妻子。

不許,曰:「此去亦未便即死,不過暫役耳。」

十問:「何事?」

曰:「冥中新閻王到任,見奈河淤平,十八獄坑廁俱滿,故捉三種人淘河:小偷、私鑄、私鹽;又一等人使滌廁:樂戶也。」

十從去,入城郭,至一官署,見閻羅在上,方稽名籍。

鬼稟曰:「捉一私販至。」

閻羅視之,怒曰:「私鹽者,上漏國稅,下蠹民生者也。

若世之暴官奸商所指為私鹽者,皆天下之良民。

貧人揭錙銖之本,求升斗之息,何為私哉!」罰二鬼市鹽四斗,並十所負,代運至家。

留十,授以蒺藜骨朵,令隨諸鬼督河工。

鬼引十去,至奈河邊,見河內人夫,襁續如蟻。

又視河水渾赤,臭不可聞。

淘河者皆赤體持畚鍤,出沒其中。

朽骨腐一屍一,盈筐負舁而出;深處則滅頂求之。

惰者輒以骨朵攻背股。

同監者以香綿丸如巨菽,使含口中,乃近岸。

見高苑肆商,亦在其中,十獨苛遇之:入河楚背,上岸敲股。

商懼,常沒身水中,十乃已。

經三晝夜,河夫半死,河工亦竣。

前二鬼仍送至家,豁然而蘇。

先是,十負鹽未歸,天明,妻啟戶,則鹽兩囊置庭中,而十久不至。

使人遍覓之,則死途中。

舁之而歸,奄有微息,不解其故。

及醒,始言之。

肆商亦於前日死,至是始蘇。

骨朵擊處,皆成巨疽,渾身腐潰,臭不可近。

十故詣之。

望見十,猶縮首衾中,如在奈河狀。

一年,始愈,不復為商矣。

異史氏曰:「鹽之一道,朝遷之所謂私,乃不從乎公者也;官與商之所謂私,乃不從乎其私者也。

近日齊、魯新規,土商隨在設肆,各限疆域。

不惟此邑之民,不得去之彼邑;即此肆之民,不得去之彼肆。

而肆中則潛設餌以釣他邑之民:其售於他邑,則廉其直;而售諸土人,則倍其價以昂之。

而又設邏於道,使境內之人,皆不得逃吾網。

其有境內冒他邑以來者,法不宥。

彼此互相釣,而越肆假冒之愚民益多。

一被邏獲,則先以刀杖殘其脛股,而後送諸官;官則桎梏之,是名『私鹽』。

嗚呼!冤哉!漏數萬之稅非私,而負升斗之鹽則私之;本境售諸他境非私,而本境買諸本境則私之,冤矣!律中『鹽法』最嚴,而獨於貧難軍民,背負易食者,不之禁;今則一切不禁,而專殺此貧難軍民!且夫貧難軍民,妻子嗷嗷,上守法而不盜,下知恥而不倡;不得已,而揭十母而求一子。

使邑盡此民,即『夜不閉戶』可也,非天下之良民乎哉!彼肆商者,不但使之淘奈河,直當使滌獄廁耳!而官於春秋節,受其斯須之潤,遂以三尺法助使殺吾良民。

然則為貧民計,莫若為盜及私鑄耳:盜者白晝劫人,而官若聾;鑄者爐火亙天,而官若瞽;即異日淘河,尚不至如負販者所得無幾,而官刑立至也。

嗚呼!上無慈惠之師,而聽奸商之法,日變日詭,奈何不頑民日生,而良民日死哉!」

各邑肆商,舊例以若干石鹽貲,歲奉本縣,名曰:「食鹽」。

又逢節序,具厚儀。

商以事謁官,官則禮貌之,坐與語,或茶焉。

送鹽販至,重懲不遑。

張公石年令淄川,肆商來見,循舊規,但揖不拜。

公怒曰:「前令受汝賄,故不得不隆汝禮;我市鹽而食,何物商人,敢公堂抗禮乎!」捋褲將笞。

商叩頭謝過,乃釋之。

後肆中獲二負販者,其一逃去,其一被執到官。

公問:「販者二人,其一焉往?」

販者曰:「逃去矣。」

公曰:「汝腿病不能奔耶?」

曰:「能奔。」

公曰:「既被捉,必不能奔;果能,可起試奔,驗汝能否。」

其人奔數步欲止。

公曰:「奔勿止!」其人疾奔,竟出公門而去。

見者皆笑。

公愛民之事不一,此其閒情,邑人猶樂誦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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