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十輻共一轂,當其無,有車之用《老子集注》第十一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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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子集注 - 第十一章

老子集注

第十一章

三十輻共一轂,當其無,有車之用。

埏埴以為器,當其無,有器之用。

鑿戶牖以為室,當其無,有室之用。

[28]

故有之以為利,無之以為用。

【註釋】

[28] 當然對於這種比喻的反駁也是不難作到的:屋子的「無」,建立在四壁以及屋頂的「有」之下。

所以不能主觀認定這是利用了屋子的「無」。

特別是「利」與「用」的區別實在「牽強」。

如果將老子下面的命題倒過來,我認為還是比較容易理解的:即利則有,而用即無。

【譯文】

三十根輻聚集安災一個轂上,在轂中有空處,這才有車的作用。

一揉一合陶土製成器皿,在器皿中有空處,這才有器皿的作用。

開鑿門窗建造屋室,在屋室中有空處,這才有屋室的作用。

所以任何一個東西的實有部分(「有」)能給人帶來便利,順靠它的空虛部分(「無」)起重要作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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