鮑勳字叔業,泰山平一陽一人也。建安十七年,《課外文言文》鮑勳(原文·註釋·譯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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鮑勳(原文·註釋·譯文)

鮑勳字叔業,泰山平一陽一人也。

建安十七年,太祖辟勳丞相掾。

二十二年,立太子,以勳為中庶子,出為魏郡西部都尉。

太子郭夫人弟為曲周縣吏,斷盜官布,法應棄市。

太子數手書為之請罪。

勳不敢擅縱,具列上。

勳前在東宮,守正不撓,太子固不能悅,及重此事,恚望滋甚。

會郡界休兵有失期者,密敕中尉奏免勳官。

久之,拜侍御史。

文帝受禪,勳每陳「今之所急,唯在軍農,寬惠百姓。

台榭苑囿,宜以為後。」

文帝將出遊獵,勳停車上疏。

文帝手毀其表而兢行獵,中道頓息,問侍臣曰:「獵之為樂,何如八音也?」

侍中齊曄對曰:「獵勝於樂。」

勳因奏:「劉曄佞諛不忠,阿順陛下過戲之言。

請有司議罪以清皇朝。」

帝怒作色,罷還,即出勳為右中郎將。

黃初四年,尚書令陳群等並舉勳為御史中丞。

帝不得已而用之,百僚嚴憚,罔不肅然。

六年秋,帝欲征吳,勳面諫。

帝益忿之,左遷勳為治書執法。

帝從壽春還,屯陳留郡界。

太守孫邕見,出過勳。

時營壘未成,但立標埒,邕邪行不從正道,軍營令史劉曜欲推之,勳以塹壘未成,解止不舉。

大軍還洛一陽一,曜有罪,勳奏絀遣,而曜密表勳私解邕事。

詔曰:「勳指鹿為馬,收付廷尉。」

廷尉法議:「正刑五歲。」

三官駁:「依律罰金二斤。」

帝大怒曰:「勳無活分,而汝等敢縱之!」太尉鍾繇等並求請勳罪。

帝不許,遂誅勳。

勳內行既修,廉而能施,死之日,家無餘財。

後二旬,文帝亦崩,莫不為勳歎恨。

〔注〕標埒(lie):標記。

譯文:

鮑勳字叔業,是泰山郡平一陽一縣人。

建安十七年,魏太祖徵用鮑勳為丞相掾。

建安二十二年,冊立太子,任鮑勳為太子中庶子,不久,又出任魏郡的西部都尉。

太子郭夫人的弟弟為曲周縣吏,偷盜了官布,按法律應當斬首棄市。

太子數次親手寫信為他講情。

鮑勳不敢擅自釋放此人,把他的罪行全部如實上報了。

鮑勳以前在東宮奉事時就恪守原則,不肯屈從權貴,太子本來就不喜歡他,再加上這件事,對他就更怨恨了。

當時正趕上郡界兵士輪休有過期的,太子就秘密敕令中尉參奏罷免了鮑勳的官職。

過了很久,才又任他為侍御史。

太子即位為帝后,鮑勳經常向他陳奏說:「當前急迫的事情,僅在於軍戰、農耕和寬惠百姓。

興建台榭、苑囿這類事,應當往後放放。」

文帝要外出射獵,鮑勳攔住車上疏。

文帝親手撕毀了他的奏疏,還是出發打獵去了。

行至中途休息時,文帝問侍臣說:「行獵的歡樂,與演奏音樂相比又如何呢?」

侍中劉曄回答說:「行獵勝過聽音樂。」

鮑勳於是上奏說:「劉曄*佞讒諛,為臣不忠,他在阿諛附和陛下過分的、開玩笑的言語。

應當請有關部門議定他的罪過。」

文帝聽後怒形於色,就停止打獵,返回了宮禁。

當即把鮑勳趕出去做了右中郎將。

黃初四年,尚書令陳群等一同薦舉鮑勳為御史中丞,文帝不得已而起用了他,百官嚴謹憚懼,沒有不肅然起敬的。

黃初六年的秋天,文帝想要征伐東吳,鮑勳當面勸諫。

文帝更為忿恨,貶降為他治書執法。

文帝從壽春回軍,屯駐在陳留郡地界。

陳留太守孫邕朝見文帝,出來時他拜訪了鮑勳。

當時,營壘尚未建成,只立了標記,孫邕從斜路過,沒有從正道走,犯了軍法,軍營令史劉曜想查辦他,鮑勳以塹壘尚未築成為由,寬免了孫邕,勸止劉曜,讓他不要檢舉。

大軍返回洛一陽一,劉曜犯罪,鮑勳上奏建議罷免遣放劉曜,然而劉曜卻秘密上表奏報了鮑勳私自寬免孫邕的事。

文帝下詔說:「鮑勳指鹿為馬,把他收捕一交一 付廷尉。」

廷尉依****議說:「當判五年正刑。」

三官駁議說:「依法律應當罰他黃金二斤。」

文帝大怒說:「鮑勳已經沒有活的指望了,然而你們竟寬縱他!」太尉鍾繇等人一起請求赦免鮑勳的罪過。

文帝不答應,於是殺死了鮑勳。

鮑勳既能修養內在的操行,又廉潔而能施捨,死的那一日,家裡沒有多餘的財物,二旬過後,文帝也去世了。

人們無不為鮑勳的冤死而遺憾歎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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