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小過」:亨,利貞。可小事,不可大事《東坡易傳》第六十二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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東坡易傳 - 第六十二卦

東坡易傳

第六十二卦

「小過」:亨,利貞。

可小事,不可大事。

飛鳥遺之音,不宜上,宜下大吉。

《彖》曰:「小過」,小者過而亨也。

一陰一自外入據用事之地,而囚一陽一於內,謂之「小過」。

「小過」者,君弱而臣強之世也。

「小者過而亨」,則大者失位而否矣。

「過」以「利貞」,與時行也。

《彖》之所謂「利貞」,則《象》之所謂過乎恭、儉與哀者,時當然也。

柔得中,是以小事吉也;剛失位而不中,是以不可大事也。

「小過」者,臣強而專。

小事,雖專之可也

有「飛鳥」之象焉。

「飛鳥遺之音,不宜上,宜下大吉」,上逆而下順也。

「小過」有鳥之象。

四一陰一據用事之地,其翼也;二一陽一囚於內,其腹背也;翼欲往,腹背不能止;翼欲止,腹背不能作也,故「飛鳥」之制在翼。

鳥之飛也,上窮而忘返,其身遠矣,而獨遺其音;臣之僭也,必孤其君、遠其民,使其君如飛鳥之上窮,使其民聞君之一聲不見其形也,而後得志。

故曰:「飛鳥遺之音,不宜上,宜下大吉,上逆而下順也。」

「小過」之世,其臣則逆,而其民順,故「不宜上、宜下」。

上則無民而主孤,下則近民而君強也。

《象》曰:山上有雷,「小過」;君子以行過乎恭、喪過乎哀、用過乎儉。

「小過」之君弱,是以臣子痛自貶以張君父也。

初六:飛鳥以凶。

《象》曰:「飛鳥以凶」,不可如何也。

「大過」之「棟」,小過之「飛鳥」,皆以為一卦之象。

而其於爻也,皆寄之於初、上者,本末之地也。

《春秋傳》曰:「凡師能左右之,曰『以』。」

飛鳥見「以」於翼;欲左而左,欲右而右,莫如之何也,故凶。

六二:過其祖,遇其妣;不及其君,遇其臣,無咎。

《象》曰:「不及其君」,臣不可過也。

卦合而言之,「小過」者,臣強之世也;爻別而觀之,六五當強臣。

六二以一陰一居一陰一,臣強而不僭者也。

「大過」以夫妻為君臣,而「小過」寄之「祖」與「妣」者,「大過」君驕,故自君父言之;而「小過」臣強,故為臣子之辭,其義一也。

曰:不幸而過其祖矣,而猶遇其妣;妣未有不助祖者也,不幸而不及其君矣,而猶遇其臣;臣未有不忠於其君者也,故「小過」之世,君弱而不能為政,臣得專之者,惟六二也。

然而於祖曰「過」,於君曰「不及」者,以見臣之不可「過」其君也。

九三:弗過防之,從或戕之,凶。

《象》曰:「從或戕之」,「凶」如何也?

九四:無咎,弗過遇之,往厲必戒,勿用永貞。

《象》曰:「弗過遇之」,位不當也;「往厲必戒」,終不可長也。

「小過」,一陽一失位而不中,故其君在三、四。

三之所臣者,初與二也;四之所臣者,五與上也。

《春秋》:臣弒其君,故曰「弒」。

或曰「伐」。

「弒」者,其所從來有漸,而「伐」者,一朝一夕之故也。

六二,強臣也,而未之過;九三剛而不中,莫能容也,故曰:「弗過防之,從或伐之,凶。」

言六二弗過,而九三疑之,故或從而伐其君。

謂之「伐」者,以明二本無意於逆,咎在三也。

九四以一陽一居一陰一,可謂「無咎」矣,然而失位自卑,臣雖弗過,我則開之。

「遇」,逢也。

臣未僭而逢其惡,故曰:「弗過遇之,往厲必戒,勿用永貞。」

言九四失位,而往從五,危而非正,不可長也。

六五:密雲不雨,自我西郊;公弋,取彼在一穴一。

《象》曰:「密雲不雨」,已上也。

「已上」者,其勢不可復下之辭也。

六五之權,足以為密雲,而終不為雨,次於西郊而不行。

豈真不能哉?其謀深也。

強臣之欲為變也,憂在內,是故見利而不為,見益而不取,縕畜以自厚1,持滿而不發者,凡皆以遂其深謀也。

當是時也,必有一穴一其間而為之用者,故戒之曰:「公弋,取彼在一穴一。」

君子之居此,苟無意於為盜,莫若取其在一穴一者,以自明於天下,而天下信之矣。

【校注】1縕畜:《蘇氏易傳》作「蘊畜」。

上六:弗遇過之,飛鳥離之,凶;是謂災眚。

《象》曰:「弗遇過之」,已亢也。

至於是,則「亢」而不可復返也,故曰「弗遇過之」,言君雖不逢其惡,而臣自僭也。

「離」,遭也;君失其政而臣得之,其所從來遠矣。

而憂患集於我,非我失政而遭其凶者,天禍也。

故曰:「飛鳥離之,凶;是謂災眚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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