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文】自古帝王之興,曷嘗不建輔弼之臣所與《漢書》卷十六 高惠高後文功臣表 第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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漢書 - 卷十六 高惠高後文功臣表 第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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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十六 高惠高後文功臣表 第四

【原文】

自古帝王之興,曷嘗不建輔弼之臣所與共成天功者乎!漢興自秦二世元年之秋,楚陳之歲,初以沛公總帥雄俊,三年然後西滅秦,立漢王之號,五年東克項羽,即皇帝位。

八載而天下乃平,始論功而定封。

訖十二年,侯者百四十有三人。

時大城名都民人散亡,戶口可得而數裁什二三,是以大侯不過萬家,小者五六百戶。

封爵之誓曰:「使黃河如帶,泰山若厲,國以永存,爰及苗裔。」

於是申以丹書之信,重以白馬之盟,又作十八侯之位次。

高後二年,復詔丞相陳平盡差列侯之功,錄弟下竟,臧諸宗廟,副在有司。

始未嘗不欲固根本,而枝葉稍落也。

故逮文、景四五世間,流民既歸,戶口亦息,列侯大者至三四萬戶,小一柄一自倍,富厚如之。

子孫驕逸,忘其先祖之艱難,多陷法禁,隕命亡國,或亡子孫。

訖於孝武後元之年,一靡一有孑遺,耗矣。

罔亦少密焉。

故孝宣皇帝愍而錄之,乃開廟臧,覽舊籍,詔令有司求其子孫,鹹出庸保之中,並受復除,或加以金帛,用章中興之德。

降及孝成,復加恤問,稍益衰微,不絕如線。

善乎,杜業之納說也!曰:「昔唐以萬國致時雍之政,虞、夏以之多群後饗共己之治。

湯法三聖,殷氏太平。

周封八百,重譯來賀。

是以內恕之君,樂繼絕世;隆名之主,安立亡國。

至於不及下車,德念深矣。

成王察牧野之克,顧群後之勤,知其恩結於民心,功光於王府也,故追述先父之志,錄遺老之策,高其位,大其?,一愛一敬飭盡,命賜備厚。

大孝之隆,於是為至。

至其沒也,世主歎其功,無民而不思。

所息之樹且猶不伐,況其廟乎?是以燕、齊之祀與周並傳,子繼弟及,歷載不墮。

豈無刑辟,繇祖之竭力,故支庶賴焉。

跡漢功臣,亦皆割符世爵,受山河之誓,存以著其號,亡以顯其魂,賞亦不細矣。

百餘年間而襲封者盡,或絕失姓,或乏無主,朽骨孤於墓,苗裔流於道,生為愍隸,死為轉一屍一。

以往況今,甚可悲傷。

聖朝憐閔,詔求其後,四方忻忻,一靡一不歸心。

出入數年而不省察,恐議者不思大義,設言虛亡,則厚德掩息,遴柬布章,非所以視化勸後也。

三人為眾,雖難盡繼,宜從尤功。」

於是成帝復紹蕭何。

哀、平之世,增修曹參、周勃之屬,得其宜矣。

以綴續前記,究其本末,並序位次,盡於孝文,以昭元功之侯籍。

【白話文】

【說明】本卷表述高祖、惠帝、呂後、文帝時代的功臣侯者。

《史記》表述功臣侯者,有三表:《高祖功臣侯者年表》記漢興功臣(兼及外戚和王子)封侯者百餘人,至太初年間的尊一寵一廢辱;《惠景間侯者年表》記惠景間封侯漢興老臣、從代來的功臣、平吳楚之亂的功臣、諸侯子弟以及外夷來歸降者,共九十餘人的終始(至於武帝之世);《建元以來侯者年表》記武帝之世「外事四夷」有功將領的封侯情況。

本表是摘取《史記》功臣侯者三表之第一表及第二表惠、文部分內容加以改編而成。

《史記》表以侯者為經,以年代為緯,以紀侯者尊一寵一廢辱的時代,從而觀察歷史變化的消息。

《漢書》表以侯者為經,以侯者世系為緯,以記侯者的家系和廢興,由此只可觀察侯者世系的存亡繼絕。

本卷表序概說功臣侯者的歷史情況,同時反映出作者探究家系榮辱的旨趣。

自古帝王之興,曷(何)嘗不建輔弼之臣所與共成天功者乎(1)!漢興自秦二世元年之秋(2),楚陳之歲(3),初以沛公總帥(率)雄俊,三年然後西滅秦(4),立漢王之號,五年東克項羽(5),即皇帝位,八載而天下乃平(6),始論功而定封。

訖十二年(7)。

侯者百四十有三人(8)。

時大城名都民人散亡,戶口可得而數裁(才)什二三(9),是以大侯不過萬家,小者五六百戶。

封爵之誓曰:「使黃河如帶,泰山若厲,國以永存,爰及苗裔(10)。」

於是申以丹書之信(11),重以白馬之盟(12),又作十八侯之位次(13)。

高後二年(14),復詔丞相陳平盡差列侯之功,錄弟(第)下竟,臧(藏)諸宗廟,副在有司(15)。

始未嘗不欲固根本,而枝葉稍落也。

(1)天功:天下之功業。

(2)秦二世元年:即前209年。

(3)楚陳之歲:指楚義軍陳涉於陳稱王之時。

(4)三年:指起義第三年。

(5)五年:漢高帝五年(前202)。

(6)八載:指稱帝八年。

(7)十二年:高帝十二年(前195)。

(8)百四十有三:案此文總計高帝所封,並外戚二作、王子四人在內,故有一百四十三人。

(9)裁:與「才」同。

(10)誓曰等句:此誓謂朝廷欲使功臣侯傳祚無窮。

「黃」字衍。

帶:衣帶。

厲:砥厲石。

(11)丹書:即丹書鐵契。

帝王頒賜功臣,使其享受特權的契券。

(12)白馬之盟:謂刑白馬歃其血以為盟。

(13)十八侯位次:師古曰:「謂蕭何、曹參、張敖、周勃、樊噲、酈商、奚涓、夏侯嬰、灌嬰、傅寬、靳歙、王陵、陳武、王吸、薛歐、周昌、丁按、蟲達,第一至十八也。」

夏燮曰:「校以十八侯贊,則有張良、陳平、韓信三人,而無奚涓、丁按、薛歐。

……大抵高帝原定位次,惟蕭、曹二人,灼見本紀中,余則自呂後差次,增損移易,已不可考。

韓信以誅而去其第,陳平以善用奇計,慮為呂後所忌,故與張良俱差次在後,不可謂高祖原定十八侯位次中無此三人也。」

(14)高後二年:前186年。

(15)副:副本。

有司:指主管的官府。

故逮文、景四五世間,流民既歸,戶口亦息(1),列侯大者至三四萬戶,小一柄一自倍(2),富厚如之。

子孫驕逸,忘其先祖之艱難,多陷法禁,隕命亡國。

或亡子孫。

訖於孝武後元之年(3),一靡一有孑遺(4),耗矣(5)。

罔(網)亦少(稍)密焉(6)。

故孝宣皇帝愍而錄之,乃開廟臧(藏),覽舊籍,詔令有司求其子孫,鹹出庸保之中(7),並受復除(8),或加以金帛,用之中興之德(9)。

(1)息:繁殖。

(2)自倍:自增一倍。

(3)後元:武帝后元僅二年(前88—前87)。

(4)孑遺:殘餘,剩餘。

(5)耗:消耗。

(6)罔(網):法網。

密:嚴密,苛細。

(7)庸保:受雇被役使之人。

(8)復除:免除賦役。

(9)章:顯揚,表白。

降及孝成,復加恤問(1),稍益衰微,不絕如線。

善乎,杜業之納說也(2)!曰:「昔唐以萬國致時雍之政(3),虞、夏以多群後饗(享)共(恭)已之治(4)。

湯法三聖(5),殷氏太平。

周封八百,重譯來賀(6)。

是以內恕之君樂繼絕世,隆名之主安立亡國(7),至於不及下車,德念深矣(8)。

成王察牧野之克,顧群後之勤,知其恩結於民心,功光於王府也,故追述先父之志,錄遺老之策,高其位,大其寓(宇)(9),一愛一敬飭(敕)盡(10),命賜備厚。

大孝之隆,於是為至。

至其沒也,世主歎其功,無民而不思。

所息之樹且猶不伐(11),況其廟乎?是以燕、齊之祀與周並傳,子繼弟及(12),歷載不墮(13)。

豈無刑辟(14),繇(由)祖之竭力,故支庶賴焉(15)。

跡漢功臣,亦皆割符世爵,受山河之誓,存以著其號,亡以顯其魂,賞亦不細矣。

百餘年間而襲封者盡,或絕失姓,或乏無主,朽骨孤於墓(16),苗裔流於道,生為愍隸(17),死為轉一屍一(18)。

以往況今(19),甚至悲傷。

聖朝憐閔(憫),詔求其後,四方忻忻(20),一靡一不歸心。

出入數年而不省察,恐議者不思大義,設言虛亡,則厚德掩息(21),遴(吝)柬(簡)布章(22),非所以視(示)化勸後也。

三人為眾,雖難盡繼,宜從尤功(23)。」

於是成帝復紹蕭何。

(1)恤問:撫一慰。

(2)杜業:本書卷六十有其傳。

納說:建議。

(3)唐:唐堯之時。

雍:和也。

《尚書·堯典》有「黎民於變時雍」句。

(4)群後:諸侯。

恭已之治:無為而治。

(5)三聖:謂堯、舜、禹。

(6)重譯:輾轉翻譯。

師古曰:謂越裳氏。

(7)安立亡國:以立亡國之後為安。

(8)不及下車:此指周武王入殷,未及下車,而封黃帝、虞舜之後裔。

(9)宇:屋宇。

(10)飭(敕):告誡。

(11)不伐:此謂召公止於甘棠之下而聽訟,人思其德,不伐其樹。

(12)及:謂弟繼兄之位。

(13)墮:毀也。

(14)刑辟:「邪辟(僻)」之誤(王念孫說)。

(15)支庶:指功臣侯之子孫。

(16)孤:猶「棄」。

(17)愍隸:疑或作「■隸」,即奴隸。

(18)轉一屍一:猶言拋一屍一於野。

(19)況:譬也。

(20)忻忻:欣喜得意貌。

(21)厚德:疑「德厚」誤倒。

(22)吝:吝嗇。

簡:簡略。

(23)從尤功:封功最高者。

哀、平之世,增修曹參、周勃之屬,得其宜矣。

以綴續前記(1),究其本末,並序位次,盡於孝文,以昭元功之侯籍(2)。

(1)以:「以」上脫一「是」字(王念孫說)。

(2)籍:名冊。

(表略)

(1)平陽:河東縣。

(2)漢:指漢中。

(3)此格應書「二」字。

(4)時:《衛青傳》作「壽」。

(5)二年:百衲、殿本及《史表》皆作「三年」,是。

二十四年:自元鼎三年至征和二年,止二十三年。

(6)杜陵:京兆之縣。

公乘:第八爵。

(7)公士:爵名第一級。

(8)洪邁曰:漢列侯八百餘人,及光武時,在者平陽、富平二侯耳。

(表略)

(1)信武:《地理志》無信武縣。

(2)江漢:《史表》作「江陵」,本傳也如此。

(3)九:當作「十九」。

自高帝六年至高後五年,凡十九年。

(4)事:役使之意。

(5)汝陰:汝南之縣。

(6)四十一年:自孝文十六年至元光元年,止三十一年。

(表略)

(1)長安:京兆之縣。

大夫:爵名第五級。

(2)清河:「清陽」之誤。

清陽,清河縣。

(3)二十三年:自高帝六年至高後八年,實二十二年。

(表略)

(1)陽陵:屬馮翊。

《楚漢春秋》作「陰陵」。

(2)橫陽:鄉名。

(3)清:《史表》作「靖」。

二十二年:《史表》作「二十四」,是。

自孝惠六年至孝文十四年,正二十四年。

點校本《校勘記》誤。

(4)明:《史表》作「則」。

二十二年:誤。

自孝文十五年至孝景三年,為十二年。

點校本《校勘記》誤。

(5)十伍:漢律,有罪失官爵稱「士伍」。

(6)廣:齊郡縣。

嚴:謚也。

因避漢明帝諱,改「莊」為「嚴」。

召(讀邵):《史表》作「呂」,形近致誤。

(表略)

(1)廣平:臨淮之縣。

(2)郎:《史表》作「郎中」。

(3)平棘:常山之縣。

(4)三十三年:文帝后三年至孝景中二年,十三年;又孝景中五年至元朔三年,二十年,合兩數正三十三年。

(5)博陽:汝南之縣。

濞:《楚漢春秋》名「陵」。

(6)從:「從」下奪「起」字。

追士卒:指楚軍追擊之士兵。

(7)三十年:自高帝六年至孝文後二年,為四十年。

(8)塞:指塞王故地。

(表略)

(1)堂邑:臨淮之縣。

(2)漸:《史表》作「折」,即浙:「漸」亦浙也(王先謙說)。

(3)壯息:《史表》作「壯寧」。

(4)季須:《史表》作「季」,《外戚傳》同。

(5)隆慮:河內之縣。

(6)融:《史表》作「?」。

(表略)

(1)曲逆:中山之縣。

(2)初起:《史表》作「初從」,是。

(3)二十二年:《史表》作「二十三年」,是。

(4)二十三年:《史表》作二十二年」,是。

(5)簪?:爵名第三級。

(表略)

(1)留:楚國之縣。

(2)申都:即申徒(都、徒,古通用),韓官名。

(3)門大夫:侯之屬官。

殺:《史表》作「謀殺」。

(4)射陽:臨淮之縣。

劉纏:即項伯。

(5)項:當作「項羽」。

(6)錢大昭曰:「纏與耏跖、張越、棘丘侯襄、鄧弱、趙堯六人,皆無位次。

蓋呂後時,或以罪免,或以身死,不得與也。

陽夏、淮陰反誅,其不與,更不待言。」

(表略)

(1)酇:沛郡之縣。

(2)築陽:南陽之縣。

(3)嗣:當嗣於孝文四年。

(4)武陽:東海之縣。

(5)則:當作「嘉」。

王先謙曰:封嘉,非「則」也,見《何傳》及《史表》。

(表略)

(1)嘉:《景紀》作「係」。

(2)不齋:謂當侍祠而不齋。

(3)酇:南陽之縣。

(表略)

(1)南■(luan):巨鹿之縣。

(2)質侯:七世孫尊、八世孫章俱謚「質」,必有一誤。

(3)絳:河東之縣。

(4)修:讀曰「條」,信都之縣。

(5)後三年:「三」當作「二」。

據《五行志》,周亞夫免侯在景帝中五年。

自文帝后二年至景帝中五年,正十八年。

點校本《校勘記》誤。

(表略)

(1)平曲:東海之縣。

(2)共:據《周勃傳》,共紹封絳侯,平曲。

(3)舞陽:穎川之縣。

(4)不更:爵名第四級。

(表略)

(1)曲周:廣平之縣。

(2)漢:當作「漢中」。

(3)遂成:《史表》無「成」字。

(4)懷侯世宗:《史表》作「侯宗,元朔三年封」。

(5)猛友:本義為「孟友」。

孟,轉變為「猛」,再變為「明」。

猛友,《平紀》作「明友」(陳直說)。

(6)穎陰:穎川之縣。

(7)強《本作》與《史表》作「疆」。

(表略)

(1)官首:爵名。

(2)元壽:「元始」之誤。

(3)汾陰:河東之縣。

(4)擊:當作「擊破」。

侯:《史表》作「定諸侯」。

比清陽侯:夏燮曰,「按表例凡言比某侯者,則其名次必相亞。

……今表中次清陽侯王吸於十四,而周昌功與之比。

則宜十五,而乃廁廣平侯薛歐於王吸之次,退周昌於十六。

以此證後來差次亂之,而原定十八侯中無薛歐可證也。」

(5)此路當先標「建平」二字,乃徙封,此脫。

建平,沛郡之縣。

(6)安陽:汝南之縣。

(7)沃侯國:漢縣無單名沃者,未知何也。

(表略)

(1)梁鄒:濟南之縣。

(2)比博陽侯:博陽侯陳濞位次十九,故武虎次二十。

(3)以上三格,《史表》記時,與此大不同。

夏燮疑二家所據簿籍不同。

(4)夫夷:零陵之縣。

(5)成:縣名,屬涿郡。

《汝水注》渫封邑在泰山郡。

渫:或作紲。

(6)比厭次侯:厭次侯爰類位次廿四,故渫位次二十五。

(7)節氏:縣名。

(8)赤:《文紀》作「赫」。

赤、赫,古通。

(表略)

(1)蓼:六安之縣。

(2)前元年:謂初起事之年,即秦胡亥元年。

後皆類此。

(3)衣冠道橋:謂游衣冠所經過的道橋。

(4)費:東海之縣。

(5)湖陵:《史表》作「湖陽」。

(6)巢:《地理志》有居巢,廬江之縣。

(表略)

(1)陽夏:淮陽之縣。

(2)趙:當作「代」。

(3)隆慮:河內之縣。

(4)十二年:當作「十三年」。

(5)陽都:城陽之縣。

(6)越:《史表》作「趙」。

(7)葉(shi):南陽之縣。

(8)安城:《史表》作「安成」。

城,成,古通。

(表略)

(1)陽信:「信陽」之倒,即《史表》之「新陽」。

信、新、古通。

胡:《史表》作「朝」,非謚,誤。

青:《史表》作「清」。

(2)比堂邑侯:堂邑侯陳嬰位次八十六,故呂青位次八十七。

(3)八十七:《史表》作「八十一」誤。

(4)臣:《史表》作「世」。

(5)談:《史表》作「譚」。

(6)東武:琅邪之縣。

(7)城將:帶領築城士卒之將。

(8)四十一:此與高宛侯丙猜位次同。

丙猜「功比斥丘侯」,斥丘侯位四十,丙猜當是四十一;則郭蒙不當位次四十一,故錢大昭疑為「二十一」。

(表略)

(1)汁防:《封泥考略》卷五有「汁邡長印」三事。

《地理志》作「什方」。

廣漢之縣。

(2)比平定侯:疑「平定」有誤。

平定侯齊受位次五十四,而汁邡位次五十七,不能與平定侯比,則可比位次五十六者,而《史》《漢》兩表俱缺五十六。

(3)巨鹿:《史表》作「巨」,無「鹿」字。

(4)此格,《補注》本有:「元康四年,玄孫長安上造章,詔復家。」

(5)棘蒲:《封泥考略》卷六有棘滿丞印,知「蒲」乃「滿」之誤(楊樹達說)。

陳武:《高五王傳》「棘蒲侯柴將軍」,張晏以為柴武。

或武育於陳,後復柴姓(周壽昌說)。

(6)都昌:北海之縣。

(7)辟強:《史表》作「辟疆」,是。

(8)昌侯國:當是都昌侯國(錢玷說)。

(表略)

(1)嚴侯嚴不職:兩「嚴」字,皆避漢字明帝諱改,《史表》作「莊」。

不職:《史表》作「不識」。

(2)建:《史表》作「逮」,是。

湯:張湯。

(3)貰齊全侯:《史表》作「貰齊侯呂。」

貰:巨鹿之縣。

齊:謚也。

合:非謚。

有以為「呂」之誤,又倒在「侯」上。

《濁漳水注》作封呂博為侯,故又有人以為「傅」乃「博」之誤,而衍「胡害」二字。

參考《補注》。

然下文兩提「胡害」豈皆衍字?(4)比台侯:台侯戴野位次三十五,故貰侯三十六。

(5)猜:《史表》作「倩」。

(表略)

(1)大上造:爵名,第十六級。

(2)海陽:遼西之縣。

(3)九月:「九年」之誤。

自高帝六年至孝惠二年,實九年。

(4)南安:漢初屬蜀郡,後屬犍為郡。

(5)重將:《史表》作「亞將」。

(表略)

(1)肥如:遼西之縣。

蔡邕乃蔡寅的後裔。

(2)將軍:《史表》作「都尉」。

(3)六十六:錢大昭疑當作「六十八」。

《漢表》六十六凡三侯(肥如、襄平、高梁),疑此侯不誤。

(4)戎:《史表》作「成」。

(5)曲成:東萊之縣。

(6)西城:《史表》作「曲城」。

曲城,即封地曲成。

執金吾:《史表》作「執珪」。

(7)夜:即掖。

蟲達初封掖縣。

亦東菜之縣。

「恆」乃衍字。

(8)十四年:據夏燮雲,:「十四年」,當作「十二年」,在孝文後五年。

十八年:應為孝景中五年。

(9)中五年:當作「六年」。

又據《史表》,捷改封於垣。

(10)皇柔:《史表》作「皋柔」。

(表略)

(1)河陽:河內之縣。

(2)起碭從:當作「從起碭」。

(3)淮陰:臨淮之縣。

(4)票客:《史表》作「典客」,是。

(5)芒:沛郡之縣。

(6)定武:《史表》作「武定」。

(7)張:疑隸東郡。

王先謙以為廣平郡張縣,然高帝以封一毛一釋之,傳國至孝景中六年始除。

(1)河陽:河內之縣。

(2)起碭從:當作「從起碭」。

(3)淮陰:臨淮之縣。

(4)票客:《史表》作「典客」,是。

(5)芒:沛郡之縣。

(6)定武:《史表》作「武定」。

(7)張:疑隸東郡。

王先謙以為廣平郡張縣,然高帝以封一毛一釋之,傳國至孝景中六年始除。

(表略)

(1)敬市:當依《史表》作「故市」,河南之縣。

(2)殷相:《史表》作「假相」。

(3)比平定侯:平定侯齊受位次五十四,故此侯為五十五。

夏燮曰:「赤封在前,而與後封之齊受相亞,其為高後之差次可證也。」

(4)三隊將:《史表》作「二隊將」。

八千戶:《史表》無「八」字。

(表略)

(1)魏其:琅邪之縣。

周止:《史表》作「周定」。

(2)簡:《史表》作「間」。

(3)祁:太原之縣。

(4)祁王:一寵一號,許以為王。

(5)爭惡:為爭惡地。

延壁:壁壘之名。

(6)它:《楊王孫傳》有祁侯,即它。

(7)平:河南到。

工師:複姓。

(8)比費侯賀:費侯陳賀位次三十一,故此侯三十二。

(9)聊城:東郡之縣。

(表略)

(1)魯:魯國之縣。

(2)重平:勃海之縣。

(3)底:「疵」之誤。

(4)城父:沛郡之縣。

《史表》作「故城」。

(5)比厭次侯:厭次侯爰類位次二十四,成侯董渫二十五;尹恢二十六,應比成侯。

(6)任:廣平之縣。

(7)有功:《史表》「有功」下有「侯」字,是。

(表略)

(1)河陵:《史表》作「阿陵」,涿郡縣,「河」字誤。

(2)塞路:守備於要路。

(3)勝侯客:《史表》作「侯勝客」,是。

勝,非謚。

(4)南:縣名。

(5)昌武:膠東之縣。

究:《史表》作「寧」。

(6)郎騎:《史表》作「郎中」。

比魏其侯:魏其侯周止位次四十四,故此侯四十五。

(7)十三年:高帝六年至孝惠五年,止十二年。

(8)惠侯:《史表》作「夷侯」。

(9)侯:《史表》作「康侯」。

(10)德:《史表》作「得」。

(表略)

(1)高宛:千乘之縣。

宛:《史表》作「苑」,誤。

《續封泥考略》卷三有高宛邑丞印。

猜:《史表》作「倩」。

(2)比斥丘侯:斥丘侯唐厲位次四十,故此侯四十一,然與東武侯郭蒙位次重複,疑郭蒙四十一有誤。

(3)平:《史表》作「孝」。

(4)郎騎將:《史表》無「將」字。

(5)發婁:縣名。

(6)十一年:據《史表》,通以孝景中五年復封,中六年有罪國除,此表衍「十」字。

(表略)

(1)終陵:《史表》作「絳陽」。

王國維據齊魯封泥之絳陵邑丞封泥,指出《史》《漢》二表皆有誤。

當作「絳陵」。

(2)三十五年:「三」當為「二」。

自高帝六年至文帝三年,為二十五年。

(3)勃:《史表》作「勃齊」。

(4)「曾孫」上脫「毋害」二字。

(5)東茅:沈欽韓曰:《一統志》茅鄉城在噗州府金鄉縣西南。

到:《史表》作「釗」。

(6)二隊:即二隊將。

(7)四十八:東茅侯、鹵嚴皆位次四十八,必有一誤,而三十八無人。

錢大昭疑此侯為三十八。

(8)告:《史表》作「吉」。

十二年:「二」當作「三」。

自孝文三年至十五年,為十三年。

事:役使。

員:人數。

(9)鮦陽:汝南之縣。

(10)斥丘:魏郡之縣。

⑾東部:《史表》作「東郡」,是。

⑿「侯」字衍。

成武:一作「城武」。

《史表》作「武城」。

⒀二十年:「二」當為「三」。

自高帝六年至文帝八年,為三十年。

⒁二年:當作「三年」。

據《史表》尊免侯於元鼎五年,自元鼎二年至五年,實三年。

??

(表略)

(1)台:濟南之縣。

(2)隊率:即隊帥。

賈:劉賈。

《史表》無「代」字。

(3)午:《史表》作「才」。

(4)安國:中山之縣。

(5)《史表》記事與此不同,當以《王陵傳》核之。

(6)斿:《史表》作「游」;徐廣雲,一作「昭」。

(表略)

(1)樂成:王先謙說是河間之縣,梁玉繩以為是南陽之縣。

(2)式侯吾客:《史表》作「武侯客」。

(3)五利侯:欒大。

(4)辟陽:信都之縣。

(5)侍呂後、孝惠。

二歲十月:《史表》作「侍呂後、孝惠沛三歲十月」,是。

蘇輿說「二歲」乃漢二年,誤。

(6)孝景二年:「二」乃「三」之誤《史表》作「三」,是。

故「二十一年」當是「二十二年」。

(表略)

(1)■成:《史表》作「蒯成」。

(2)二千二百戶:《史表》作「三千三百戶」。

(3)長沙:朱一新疑原無此「長沙」二字。

然《周紲傳》晉灼註:「《功臣表》屬長沙」,可見原本有「長沙」。

(4)鄲:沛郡之縣。

(表略)

(1)安平:豫章之縣。

鄂秋:《史表》「鄂千秋」。

(2)十二年:當作「九年」。

(3)九年:當作「十二年」。

(4)與淮南王安通:《史表》作「與淮南王女陵通。」

(5)北平:中山之縣。

(6)武陽:本傳及《史表》作「陽武」,是。

(7)計相:主管財政經濟之相。

(表略)

(1)高胡:縣名。

胡,一作「湖」。

(2)「燕」下奪一「侯」字。

(3)二十五年:自高帝六年至孝文四年,實二十六年。

(4)煬:《史表》作「殤」,是。

(5)厭次:平原富平縣,見《地理志》。

爰類:《史表》作「元頃」。

(6)慎將:當時宮名。

元年:《史表》作「前元年」。

(表略)

(1)平皋:河內之縣。

(2)比釐侯:釐侯黎朱蒼位次百二十,故此侯百二十一。

《史表》作「比戴侯彭祖」,誤。

(3)復陽:清河之縣。

(4)康侯拾:康侯拾自孝景六年至元光六年,正二十三年,點校本《校勘記》改「三」為「五」,誤。

《史表》為二十三年。

(5)強:《史表》作「疆」。

(表略)

(1)陽河:「河」乃「阿」之誤。

上一黨一郡有陽阿縣。

齊侯其石:《史表》作「齊哀侯」,無名。

(2)比高湖侯:高湖侯位次八十二,故此侯八十三。

(3)十一月:當作「十月」,「一」字衍。

(4)《史表》云「中絕」,故此下更封埤山。

(5)埤山:縣名。

(6)十三年:當作「三年」,「十」字衍。

(7)盎:《史表》作「溫」。

(8)駢鄰:猶比鄰。

說衛:護衛之意。

(9)十月:《史表》作「七月」,誤。

元年:《史表》作「二年」,是。

(10)侯昌:《史表》作「哀侯昌」。

⑾侯安如:《史表》作「共侯如安」。

?

(表略)

(1)中水:涿郡之縣。

(2)從:《史表》「從起」,是。

(3)瑕:《史表》作「假」。

(4)青眉:《史表》作「青肩」,是。

西漢名青肩者極多(陳直說)。

(5)宜城:《史表》作「宜成」。

城、成,古通。

(6)杜衍:南陽之縣。

翥:《史表》作「翳」,《項羽傳》同。

(7)中郎騎:《史表》作「郎中騎」。

漢初但有郎中,無中郎。

(8)捨:《史表》作「翕」。

(表略)

(1)侯:《史表》作「強度」。

(2)敷:《史表》作「殷」。

(3)臨汝:東漢有臨汝縣,屬豫章郡。

(4)朝陽:濟南之縣。

(5)十二年:「二」當為「三」。

《史表》作「十三年」。

(6)奉明:京兆之縣。

(表略)

(1)棘陽:南陽之縣。

(2)丙申:《史表》作「丙辰」,誤,是年七月戊寅朔,無丙辰。

(3)侯:《史表》作「質侯」。

(4)涅陽:南陽之縣。

騰:《史表》作「勝」。

(5)比杜衍侯:杜衍侯,《表》作百二,疑作百三,(赤泉侯百二)此侯為百四,如此方合。

(6)平棘:常山之縣。

林摯:《史表》作「執」。

(7)二十四:《史表》二十五年,是。

(8)辟強:《史表》作「辟疆」,是。

(9)項圉:疑誤。

王先謙日:項,汝南之縣;圉,淮陽之縣,不能合併為一,疑有衍文。

(表略)

(1)深澤:中山之縣。

趙將夕:《漢印文字安徵》第十四、九頁有「趙將夕印」,疑即深澤侯遺物(陳直說)。

《史表》作「趙將夜」,疑誤。

(2)二年薨:此處有脫誤。

此言「二年薨」,時為高後四年,與下文「孝文後二年」不相接,中間隔了二十二年。

據《史表》「(孝文)十四年,復封將夜元年」云云,可推斷《漢表》有誤。

(3)修:《史表》作「循」。

(4)臾:縣名。

(5)夷胡侯:《史表》作「夷侯胡」,是。

(6)栒:《史表》作「■」。

即後扶風■邑縣(王念孫說)。

(7)盧綰:《史表》作「盧奴」,是。

(8)孝景四年:「四」字上脫一「中」字。

《史表》作「孝景中四年」。

七年:當是「十一年」之誤。

又,《史表》言侯何「有罪、國除」,則「薨」乃「免」之誤。

(表略)

(1)歷:信都縣。

《史表》作「磨」,誤。

(2)九十二:此位次與高陵侯王虞人重複,疑此為九十八。

(3)釐:《史表》作:「氂」。

(4)武原:楚國之縣。

(5)比高陵侯:高陵侯位次九十二,故此為九十三。

此可證高陵侯九十二不誤。

(6)槁:「橐」之誤(王念孫說)。

橐,山陽之縣。

祖:《史表》作「祗」,是。

(7)將:《史表》作「將軍」。

(8)節侯安:侯安與下格「侯千秋」之間缺一世。

據《史表》,所缺者為侯不得,千秋之父,自元朔元年至元狩元年,凡十年。

(表略)

(1)宋子:巨鹿之縣。

(2)右林:《史表》作「羽林」是。

(3)比歷侯:此侯九十九,疑歷侯程黑位次「九十二」當是「九十八」之誤。

夏燮日:「表中闕九十七位次,疑深澤侯趙將夕當之。」

(4)留:《史表》作「不疑」。

(5)猗氏:河東之縣。

(6)支:《史表》作「交」。

(7)羌:《史表》作「差」。

(表略)

(1)清:東郡之縣。

室中:《史表》作「空中」。

均誤。

《索隱》:「窒中姓,見《風俗通》。」

窒中,姓也,有漢印為證(陳直說)。

(2)比彭侯:彭侯秦同位次七十,故此侯七十一。

(3)古:或作「石」。

《史表》作「石」。

(4)圉:《史表》作「簡」。

肸:《史表》作「勝」。

(5)比彭侯:彭侯位次七十,清侯七十一,故強侯七十二。

(6)三年:當作「十三年」。

復:父名章復,子不得名復,疑誤。

(7)彭:東海郡費縣地。

(8)代:「代」上疑脫「定」子。

(表略)

(1)吳房:汝南之縣。

(2)後三年:當作「後二年」。

(3)寧:即河內之修武縣。

或作「寧陽」,太山之縣。

遫:《史表》作「選」。

(4)孝文後元年:據《史表》,當作「孝景元年」。

(5)昌:琅邪之縣。

旅:《史表》作「盧」。

「旅」與「盧」同。

(表略)

(1)共:河內之縣。

(2)起:《史表》「起」下有「臨淄」二字。

(3)高:《史表》作「商」。

(4)閼氏:屬安定。

閼氏,即烏氏。

(5)大與:官名。

《史表》作「太尉」。

(6)安丘:琅邪之縣。

(7)一歲:《史表》作「二歲」。

(8)二千戶:《史表》作「三千戶」(9)新:《史表》作「?」。

(10)拾:《史表》作「指」。

⑾搏揜:襲擊別人而搶劫財物。

(表略)

(1)襄平:臨淮之縣。

(2)比平定侯:平定侯位次五十四,又一個「比平定侯」之敬市(當作「故市」)侯列五十五,則此侯當是五十六。

(3)六十六:當作「五十六」。

(4)龍陽:《史表》作「龍」。

「陽」字衍。

泰山郡博縣有龍鄉。

(5)九月:當作「後九月」。

(6)平:《史表》作「繁」,是。

此表上文已有平侯工師喜,不應一地兩封。

張瞻師:《史表》無「師」字。

(7)五年:《史表》作「三年」,是。

(8)十二月:《史表》作「十一月」,是。

高帝九年十二月已巳朔。

無壬寅。

(9)恂:《史表》作「■獨」。

(表略)

(1)敏:錢大昭為「繁」。

(2)陸量:《史表》作「陸梁」。

《索隱》雲,陸梁地,在江南。

(3)列諸侯:《史表》無「諸」字。

(4)丙戌:《史表》作「丙辰」。

(5)秉鐸:武功爵第六級。

(6)高景:《史表》作「高京」,縣名。

(7)內史:誤。

《傳》作「卒史」,是。

(8)三十五年;自高帝九年至孝文後四年,實三十九年。

(9)繩:與「澠」同,縣名。

(10)園屋:《史表》作「園陵」。

(表略)

(1)四月戊寅封:此五字當處下格。

(2)《楚漢春秋》亦闕:此六字疑是注文。

(3)義陵:武陵之縣。

郢:《史表》作「程」。

(4)丙子:《史表》作「丙午」,是。

高帝九年九月乙未朔,無丙子。

(5)重:《史表》作「種」。

(6)十七年薨:張敖約薨於高後七年。

(7)二年:《異姓諸侯王表》,《史記》紀、表,均作「元年」。

復為侯:降為南宮侯。

(8)六年:當作「十六年。」

?(9)王:《史表》及傳作「生」。

(10)睢陵:《史表》作「睢陽」,誤。

⑾廣國:《史表》作「廣」。

廣國薨於元鼎二年。

⑿二年:當作「三年」。

太初二年:當作「太初三年」。

(表略)

(1)紹封:據本傳,「紹封」下脫「宣平」二字。

(2)信都:縣名。

(3)樂昌:東郡之縣。

(4)受:本傳作「壽」。

(5)東陽:清河之縣。

(表略)

(1)慎陽:「滇陽」之誤,汝南之縣。

東:《史表》作「欒」。

(2)五十一年:官本作「五十二」,是。

(3)願:《史表》作「願之」。

(4)開封:河南之縣。

(5)比共侯:共侯旅罷軍位次百十四。

故此侯百十五。

(6)元狩:「元鼎」之誤。

(表略)

(1)禾成:縣名。

王先謙日:「據《濁漳水注》,禾成作『和城』,在巨鹿敬武、貫縣之間。」

昔:《史表》作「耳」。

(2)五年:《史表》作「二年」。

(3)二十年:自高帝十一年至孝文四年,實二十一年。

(4)堂陽:巨鹿之縣。

(5)祝阿:平原之縣。

色:《史表》作「邑」。

(6)罌:「罌」上脫「以」字。

(7)千八百戶:《史表》無「千」字。

(表略)

(1)長修:河東之縣。

(2)攻項昌:《史表》作「功比須昌侯」,是。

須昌侯趙衍百七,故此侯百八。

(3)三月:《史表》作「正月」,是。

(4)信平:即新平,淮陰之縣。

(5)意:《史表》作「喜」。

(6)陽平;東郡之縣。

(7)擅搖:謂擅從役使之。

(8)十一月:《史表》作「十一年正月辛未」,是。

(9)營陵:北海之縣。

(10)十一月:《史表》作「十一年」,是。

⑾七年:《史表》作「六年」,誤。

自高帝十一年至高後六年,正十五年。

⑿土軍:西河之縣。

式:《史表》作「武」。

⒀信成:清河之縣。

(表略)

(1)阿武:涿郡之縣。

(2)廣阿:巨鹿之縣。

(3)敬:《史表》作「竟」。

(4)越人:《公卿表》亦作「越人」,《史表》奪「人」字。

(5)須昌:東郡之縣。

(6)已丑:《史表》作「已酉」。

(表略)

(1)臨轅:《史表》同。

惟傳世有「臨袁侯」虎符銘文、「臨袁邑丞」印,皆作「臨袁」(楊樹達說)。

(2)中:《史表》作「忠」。

(3)梁郎:仕梁為郎。

官大夫:爵名第六級。

(4)汲:河內之縣。

紹:《史表》作「終」。

公上:複姓。

(5)太僕:《史表》作「太傅」。

(6)乙酉:《史表》作「已巳」。

(7)寧陵:陳留之縣。

(8)謝:《史表》作「射」。

(9)惠侯始:據引表,惠侯始薨於建元四年,而《史表》始薨於孝景五年,兩表不合。

據《史表》,當補「亡(無)後,國除」四字。

(表略)

(1)汾陽:太原之且。

(2)前三年:《史表》作「前二年」。

櫟陽:《史表》作「陽夏」。

(3)三月:《史表》作「二月」,是,高帝十一年三月丙辰朔,無辛亥。

(4)太常:《史表》作「坐為太常,行太僕事,治嗇夫可年,益縱年,國除」。

《公卿表》雲,「坐為謁問囚故太僕敬聲亂尊卑免」。

「謁聞」,當作「謁問」。

(5)戴:漢初縣名,後併入甾縣,屬梁國。

(6)憚:《史表》作「悼」。

(7)安侯軫:《史表》作「侯安期」。

(8)十二年:「二」當作「三」。

自高後三年至孝文七年,實十三年。

(表略)

(1)衍:周明泰《續封泥考略》卷四有衍侯邑丞印。

(2)挾詔書論:詔書當奉持之,而挾以行,故論罪。

(3)平州:在齊地。

昭涉:《史表》同,複姓。

錢大昕曰,「涉」,當作「沙」。

(4)種:《史表》作「福」。

(5)後一年:百衲本及《史表》作「後二年」,是。

(6)涪:蜀郡之縣。

(7)中牟:河南之縣。

單:《史表》作「單父」,《索隱》引《漢表》同。

此脫「父」字。

(8)三十七年:誤。

自孝文十三年至元光元年,止三十四年。

如據《史表》自孝文十三年至元光四年,正三十七年。

(9)十八年:誤。

自元光二年至元鼎四年,為二十一年。

如據《史表》,自元光五年至元鼎四年,正十八年。

故《漢表》「元光二年」之「二」,實「五」之誤。

(表略)

(1)邔:南郡之縣。

(2)夷侯榮成:《史表》作「慶侯榮盛」。

(3)博陽:《史表》同。

「傅陽」之誤。

傅陽,楚國之縣(陳濞已封博陽)。

(4)從:《史表》作「從起」。

(5)元年:《史表》作「中五年」。

(表略)

(1)陽羨:吳郡之縣。

《史表》作「陽義」,誤。

(2)南和:廣平之縣。

(3)下相:臨淮之縣。

(4)順:《史表》作「慎」。

順、慎,通用。

(5)高陵:縣名,屬琅邪。

王虞人:《史表》作「王周」。

(6)十二月:,史表》作「十一月」。

(7)九十二:高陵侯位次九十二,武原侯衛胠功與之比,第九十三,幫知不誤。

表中歷侯程黑也為第九十二,顯然有誤。

(8)侯弄弓:《史表》作「惠侯並弓」。

陳直曰:考《漢印文字徵》第三、十二頁「盧弄弓印」,可證《史表》「並弓」為誤字。

(9)十二年:「二」當作「三」。

自孝文十三年至孝景二年,實十三年。

(表略)

(1)期思:汝南之縣。

(2)一千戶:百衲本、官本及《史表》均作「二千戶」,是。

諸表凡數「一」者皆略,如「千戶」雲。

(3)戚:邑名。

屬東郡觀縣。

東海郡也有戚縣。

季:當作「李」,詳見本書《灌嬰傳》。

(4)賁侯長:《史表》缺此一代。

(5)躁侯瑕:《史表》作「齊侯班」。

(6)谷陽:沛郡之縣。

《史表》作「谷陵」。

(7)柘:沛群之縣。

(8)卯:《史表》作「卬」。

(9)懿侯解中:《史表》作「獻侯解」。

(10)嗣:「嗣」下有闕文。

(表略)

(1)嚴:《史表》作「壯」,一作「莊」。

《漢表》諱莊為嚴。

猜:《史表》作「倩」。

(2)煬:《史表》作「殤」,非。

(3)節侯周:《史表》缺節侯週一代。

(4)平壽:北海之縣。

(5)成陽:汝南之縣。

奚意:《史表》無「奚」字。

(6)腰斬:《史表》作「鬼薪」。

(7)桃:信都之縣。

(8)淮南太守:《史表》作「淮陰守」。

(9)懿侯:《史表》作「哀侯」。

(10)由:《史表》作「申」。

(表略)

(1)高梁:地近河東郡楊縣。

(2)使使:後一「使」字衍。

(3)二月:《史表》作「三月」是。

高帝十二年二月辛巳朔,無丙寅。

(4)六十六:酈疥與肥如侯蔡寅、襄平侯紀通三侯位次俱重複。

肥如侯當是六十六,襄平侯當作五十六(上文已述)。

高梁侯疑是三十三,據《史表》「功比平侯嘉」,平侯嘉即平悼侯工師喜,平侯位次三十二,則高梁侯當是三十三。

(5)侯平:《史表》缺侯平世次。

(6)紀信:《史表》作「紀」。

(7)二十二年:當作「二十三年」。

自高後三年至孝文後元年,正二十三年。

(8)二年:《史表》作「三年」,是。

(表略)

(1)景:《史表》作「甘泉」。

競:《史表》作「竟」。

(2)真粘:《史表》作「莫搖」。

(3)嬩:「嫖」之誤。

(4)張:廣平之縣。

一毛一釋之:《史表》作「一毛一澤」。

(5)中涓:《史表》「中涓」下有「騎」字。

(6)郎騎:《史表》作「郎將」。

(7)侯鹿:《史表》作「夷侯慶」。

(8)煮棗:濟陰郡冤朐縣有煮棗城。

端侯革朱:《史表》作「靖侯赤」。

(9)越將:《史表》作「郎將」,是。

(10)式:《史表》作「武」。

(11)二十一年:自孝文二年至孝景中元年,實三十年。

(12)傿陵:穎川之縣。

《史表》作「鄢陵」。

(13)十二月:當作「十二年」。

《史表》作「十二年中」。

(表略)

(1)鹵:安定之縣。

《史表》作「菌」,誤。

(2)中尉:《史表》作「中涓」。

(3)十二月:當作「十二年」。

(4)此格脫「孫」字。

(5)百四十七人:「四」當為「三」,百三十七人。

(6)百五十三人:「五」當為「四」,序言百四十三人。

百四十三人,皆高帝時封;而呂後令陳平差次,有所增刪;位次也有缺者,實難完全考明。

(7)編:南郡之縣。

便,桂陽之縣,分編縣而置。

(8)黎朱蒼:《史表》作「利倉」。

《索隱》引《漢表》作「朱蒼」。

(9)彭祖:其上脫「侯」字。

(10)扶:《史表》作「秩」。

(表略)

(1)平都:上郡之縣。

(2)定齊降:《史表》作「降,定齊」,是。

此誤倒。

(3)孝惠三人:孝惠所封三人皆有第,顯然高帝以後增入。

(4)侯生:此處記事有誤。

據《史表》,「(高後)八年,侯買坐品氏事誅。

國除」。

張敖之子偃以教文元年降封南宮侯。

校以《史表》,偃之子歐,歐之子生。

生與買無關係。

(5)北海:南宮乃信都之縣,非北海。

(6)梧:楚國之縣。

陽城:複姓。

(7)郟:穎川之縣。

(8)築長安城:始於惠帝元年,成於五年。

(表略)

(1)平定:西河之縣。

(2)家車吏:主管漢王的家車。

(3)八年:當作「十八年」。

自元光二年至元鼎元年,實十八年。

(4)博成:即博城,泰山之縣。

(5)悼武王:周呂侯呂澤,高後追尊為悼武王。

(6)已丑:《史表》作「乙酉」,是。

高後元年四月甲子朔,乙酉乃二十二日,已丑乃二十六日,若博成侯以四月已丑封,則《史表》不應將其置於「四月乙酉」封的沛侯呂種之前。

(7)沅陵:武陵之縣。

(8)七月丙申:《史表》作「十一月壬申」。

(表略)

(1)中邑:勃海之縣。

朱進:《史表》作「朱通」。

(2)呂相:呂王之相。

(3)樂平:後漢為東郡縣。

(4)隊率:《史表》作「隊卒」。

(5)買田宅不法:置田宅逾制,則是不法。

(6)山都:南海之縣。

恬啟:《史表》作「恬開」,諱「啟」為「開」。

(7)憲侯:《史表》作「惠侯」。

(8)二十三年:誤。

自景帝四年至元狩四年,凡三十五年。

(9)甘泉上林:甘泉上林宮,在甘泉宮內或附近,修建於漢武帝時(陳直說)。

(10)祝茲:《史表》作「松茲」,是。

松茲,廬江之縣。

(11)從:《史表》作「從起」,是。

(12)十一年:自高後四年至孝文後六年,凡二十七年。

(13)七年:當作「後七年」。

王先謙曰:「後七年也。

後六年厲尚為將軍,未薨。

《史表》亦誤作七年。

『十一年』當為二十七年。」

(14)二十九年:當作「二十四年」。

(表略)

(1)成陰:《史表》作「成陶」,一作「陰」。

(2)渡呂後:謂協助呂後渡水,得避寇難。

(3)俞:清河之縣。

《地理志》作「鄃」。

(4)朝陽侯:華寄。

(5)醴陵:後漢為縣,屬長沙。

(6)此表與《外戚恩澤侯表》略有矛盾。

錢大昕曰:「此表失數不其(呂種)、漢陽(呂祿),而多一沛,又別出腄(呂通),不入隨父之例,與《外戚恩澤侯表》互異。」

(7)陽信:在新野。

(8)十三年:當作「十二年」。

(9)十一月辛丑:《史表》作「三月辛丑」,誤。

(表略)

(1)壯武:膠東之縣。

(2)樊:東平之縣。

(3)從:「從」下當有「起」字。

(4)中二年:《史表》作「中三年」,是。

(5)二十一年:自孝景中三年至元朔元年,止二十年。

衍「一」字。

(6)沶陵:《史表》作「波陵」。

(7)南■:河內有■亭。

(8)坐後父:會於廷中而隨父,失朝廷以爵之序。

(表略)

(1)黎:東郡之縣。

(2)父齊相:召平。

(3)潰:《史表》作「澤」。

(4)不出持馬:對於發馬給軍,匿而不出。

(5)瓶:琅邪之縣。

(6)弓高:信都之縣。

《索隱》引《漢表》在營陵。

(7)不得:班氏對此世次似疑,故有此言。

《史表》云:「(孝景)前元年,侯則元年」,「元朔五年,侯則薨」。

按《史表》,前後相接。

(8)嗣:據《史表》,當刪去「嗣」字。

(9)龍雒:平原之縣。

(10)?:「說」之誤。

韓說先封龍雒侯,後封按道侯。

(表略)

(1)元封元年:此紀受封之時。

已卯:《史表》作「丁卯」。

(2)延和:即征和。

(3)興嗣:《史表》作「長代」。

(4)曾:本紀及《韓王信傳》作「增」。

(5)元年:「元」乃「三」之誤。

增薨於五鳳二年,見《宣紀》、《信傳》及《公卿表》,故寶嗣於五鳳三年。

(6)元封:「元延」之誤。

已入成帝時,豈能是「元封」。

(7)敞弓:當作「持弓」。

(表略)

(1)二千戶:《史表》作「千四百三十二戶」。

(2)釋之:《史表》作「澤之」。

釋、澤,字通。

(3)詐疾不從:乃不敬之罪。

《史表》有「不敬」二字。

(4)魏:襄城,穎川之縣,非魏郡。

(5)故安:涿郡之縣。

(6)二年:「元年」之誤。

《史表》作「元年」,紀、傳均同。

(7)五百戶:《史表》作「一千七百一十二戶」。

(8)丁巳封:申屠嘉以丞相封侯。

《百官表》與《將相表》皆載孝文後二年「八月庚午」為相封侯。

(9)七年:如以孝文後二年至孝景二年計,則為八年。

(10)侯共:《史表》作「恭侯蔑」,是。

以■脫。

共、恭,字通。

(11)二十二年:誤。

自孝景三年至元狩元年,凡三十三年。

《史表》正合三十三。

(12)三年:「二年」之誤。

殿本與《史表》均作「二年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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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原文】自古帝王之興,曷嘗不建輔弼之臣所與《漢書》卷十六 高惠高後文功臣表 第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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