阮葵生《茶餘客話》方苞禁酒之議【原文《課外文言文》《方苞禁酒之議》原文及翻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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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方苞禁酒之議》原文及翻譯

阮葵生《茶餘客話》

方苞禁酒之議

【原文】

方望溪奏請嚴禁燒酒一疏,尹博陵歎為一代名言,孫合河相國力駁其議,並陳燒酒之益,斷不可禁。

愚謂事有理所不可行而情不能已、法所必當禁而勢不能除者,此類是也。

酒之為物,有益有損,自古已然,燒酒則興於近代,其始因邊疆士卒藉以御寒,北五省燒造尤甚,靡費五穀,歷奉明禁,本重谷裕食之美意。

望溪欲悉行嚴禁,民間不得復燒涓滴。

竊恐小民無知,好飲者比戶皆然,售買極易,逐末之徒,趨利忘害,甘犯禁網,將愈啟富民之私造,而滋吏胥之為奸,而終不能絕也。

即使嚴刑峻法,連坐鄉鄰,而小民之日飲者,不能因此俱行戒止,勢必群飲黃酒,其為數必十倍於燒酒。

日費十文者,將費百文不止,於百姓日用生計大有所損。

且用黃酒者日增,價值亦騰,製造益眾,耗費谷米亦十數倍於高粱、柿、棗,其耗五穀也更甚於燒酒。

然則欲禁燒酒,必先禁民飲乃可行,能乎否乎?語云:興一利必有一害。

予謂除一害必增數害,積重難返之勢,惟有因任自然,去其太甚而已。

他如私鹽私參,禁之何嘗不嚴,而究不能止,矧日用常行之酒也耶?

噫!治國治民之道,固難與一二書生言也。

昔韋處厚議鹽法:強人之所不能,事必不立;禁人之所必犯,法必不行。

望溪殆未之曉耶。

(清阮葵生《茶餘客話》)

【注】1方苞,字望溪,清代文學家。

2韋處厚,唐文宗時宰相。

【譯文】

方望溪上奏請求嚴禁燒酒的奏疏,尹博陵將之贊為一代名言。

孫合河相國竭力反駁方苞的議論,並陳述燒酒的好處,萬萬不可禁止。

在下愚昧地認為:事情有道理不應實行但情不得已、法律上必須禁止但因為形勢不能被廢除的,和這件事情類似。

酒這種東西,有好處也有壞處,自古就是這樣的。

燒酒則是興起於現代,開始是邊疆士兵喝了用來御寒的,北面五個省份的燒酒製造最為多,很費五穀,向來都是明令禁止。

望溪想完全予以嚴禁,不讓民間再燒出涓滴燒酒。

我私下裡只怕小民無知,好飲的人又家家都有,買和賣都很容易。

追逐利益的傢伙,趨利忘害,寧願冒險犯法,這就更會讓富裕的人私自造酒,而使吏胥從中做壞事,到最後還是禁不了酒。

即使對犯法者嚴刑峻法,對他的鄉鄰實行連坐,但每天飲酒的普通人,不會因此都戒酒,而勢必都去喝黃酒。

喝黃酒的量上一定會十倍於燒酒。

每天花十文錢喝酒的,將會花一百文都不止,對百姓的日用和生計都大有損害。

而且喝黃酒的人逐日增加,黃酒的價格也會上漲,造酒的人更多,耗費的糧食也會十數倍於高粱、柿子和棗子,它耗費的五穀也會更甚於燒酒。

那麼,要禁燒酒,必須先禁止民眾飲酒才可行,可能還是不可能?俗話說:興辦一件有利的事情,一定會產生不利的一面。

我要說,消除一件不好的,必然會增加幾件不好的事。

形勢積重難返,只能順其自然,去除太過分的地方而已。

像其他的私鹽、私參,禁起來何嘗不嚴,但終究不能阻止,更何況日用常備的酒呢?

唉!治國治民的道理,本來就難以和一、二個書生來講。

以前韋處厚議論鹽法:以人不能做到的事來強迫他做,這件事肯定不能成功;以人必定會違犯的規定來禁止他,這種法必定不能施行。

望溪大概還不知道這個道理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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