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離」。火之為物,不能自見,必麗於物《東坡易傳》第三十卦 離 離為火 離上離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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東坡易傳 - 第三十卦 離 離為火 離上離下

東坡易傳

第三十卦 離 離為火 離上離下

「離」。

火之為物,不能自見,必麗於物而後有形。

故「離」之象,取於火也。

利貞,亨。

畜一牝一牛吉。

《彖》曰:「離」,麗也。

日月麗乎天,百谷草木麗乎土。

言萬物各以其類麗也。

重明以麗乎正,乃化成天下;柔麗乎中正,故「亨」,是以「畜一牝一牛吉」也。

六麗:二、五是柔麗中正也。

物之相麗者,不正則易合而難久,正則難合而終必固。

故曰「利貞,亨」。

欲知其所畜,視其主。

有是主,然後可以畜是人也。

有其人而無其主,雖畜之不為用。

故以柔為主,則所畜者,惟一牝一牛為吉。

《象》曰:明兩作,「離」;大人以繼明照於四方。

火得其所附,則一炬可以傳千萬;明得其所寄,則一耳目可以盡天下,天下之續吾明者眾矣。

初九:履錯然,敬之,無咎。

《象》曰:「履錯」之「敬」,以辟咎也。

六爻莫不以相附離為事。

而火之一性一災上者也,故下常附上。

初九附六二者也,以柔附剛者,寧倨而無諂;以剛附柔者,寧敬而無瀆。

瀆其所附1,則自棄者也。

故初履聲錯然敬之2,以辟相瀆之咎。

【校注】1瀆其所附:《蘇氏易傳》作「瀆其所以附」,「以」字衍。

2錯然敬之:《蘇氏易傳》作「錯然敬二」,亦通。

六二:黃離,元吉。

《象》曰:「黃離元吉」,得中道也。

「黃」,中也。

一陰一不動而一陽一來附之,故「元吉」。

九三,日昃之離,不鼓缶而歌,則大耋之嗟,凶。

《象》曰:「日昃之離」,何可久也。

火得其所附則傳,不得其所附則窮。

初九之於六二,六五之於上九,皆得其所附者以一陰一陽一之相資也。

惟九三之於九四,不得其傳而遇其窮,如日之昃1,如人之耋也。

君子之至此,命也。

故「鼓缶而歌」,安以俟之。

不然,咨嗟而不寧,則凶之道也。

「校注」

1如日之昃:《蘇氏易傳》作「如日月之昃」,「月」字衍。

九四:突如其來如,焚如,死如,棄如。

《象》曰:「突如其來如」,無所容也。

九三無所附,九四人莫附之,皆窮者也。

然九三之窮,則咨嗟而已;九四見五之可欲,而不度其義之不可得,故其來「突如」,其炎「焚如」。

六五拒而不納1,故窮而無所容。

夫四之欲得五,是與上九爭也,而上九,「離」之王公也。

是以死而眾棄之也。

【校注】1六五拒而不納:《蘇氏易傳》作「其五拒而不納」,誤。

六五:出涕沱若,慼嗟若,吉。

《象》曰:六五之吉,離王公也。

「王公」,上九也。

六五上附上九,而九四欲得之。

故「出涕」、「慼嗟」,以明不貳也。

六五不貳於四,則上九離之矣1,故吉。

【校注】1上九離之矣:《蘇氏易傳》作「上九勤之矣」,誤。

上九:王用出征,有嘉折首,獲匪其醜,無咎。

《象》曰:「王用出征」,以正邦也。

凡在下者,未免離於人也。

惟上九離人,而不離於人。

故其位為王,其德可以正人,各安其所離矣。

而有亂群者焉,則王之所征也。

「嘉」者,六五也。

非其類者,九四也。

六爻皆無應,故近而附之者得稱「嘉」也。

其嘉之所以能克其非類者,以上九與之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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